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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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2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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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2〕52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经征求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
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20元调整为58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80元调整为460元,各区县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维持现行标准家庭月人均740元。
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3年1月起实施。
此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确保低收入群众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提高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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