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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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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1-0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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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规范我区社会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养老机构为老服务质量,使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得到保障。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涉及的养老机构是指除政府投资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建设并注册在长宁区的养老机构(含外设服务区),包括街道(镇)转制的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在享受市政府统一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区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贴:

(一)开办补贴。对租赁房屋新办的养老机构,一次性给予每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贴;对产权房新办的养老机构,一次性给予每床位10000元的开办补贴;外设服务区按标准面积(25M2/张)核定一次性给予每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贴。开办补贴不包括已办理养老机构注销手续、重新更名执业的机构。

(二)租金补贴。通过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机构位于本区的,租金每天每平方米高于1.5元(含1.5元)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6元的租金补贴;租金低于1.5元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租金补贴。机构位于本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和毗邻郊区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租金补贴;远郊区县视情给予租金补贴(不高于中心城区和毗邻郊区的补贴标准)。街道(镇)转制的养老机构不享受租金补贴。2009年和2010年各相应档次每年递增租金补贴每天每平方米0.1元。租金低于相应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入住补贴。对收养长宁区户籍老人,按入住长宁区户籍老人数,给予养老机构每人每月80元补贴,2009年和2010年补贴标准每年递增每人每月10元。

(四)收养补贴。收养经长宁区民政局认定并统一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人,给予老人入住费用不足部分的差额补贴,补贴金额每月最高为政府指导价的70%。

三、养老机构必须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运作。同时,接受长宁区民政局按照《长宁区养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进行指导、评估、考核和监管。

四、长宁区民政局按照《长宁区养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对养老机构实行一年两次的考核和平时抽查。养老机构按考核分值享受相应比例的租金和入住补贴。

五、养老机构须与长宁区民政局签订《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的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六、养老机构核定床位的10%用于收住长宁区民政局认定的困难老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七、开办补贴在项目完成后的当年第三季度或次年第一季度结算;租金和入住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

八、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变更房屋租金标准骗取租金补贴等不诚信行为,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享受各种补贴。对违反《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办法由长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十、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长宁区民政局

长宁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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