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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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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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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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12〕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1年年底,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6.16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1.7%。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89.3万以上,占届时全区总人口的12.7%。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高龄老人增多和“空巢”、“独居”老人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区基本区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开展,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居家养老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明显提升。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到201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基本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各类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2.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三、主要任务
(三)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等措施,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在确保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入住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居家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服务。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根据区域特点和人口流动趋势,充分考虑农村老年人生活习惯和经济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作为重要功能配置。鼓励支持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加快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到2015年,农村敬老院床位数达到1.2万张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
(四)加快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适应老年人集中养老需求,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和购置等多种方式,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老、护理、助老功能齐全,公办、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
(五)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根据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采取协议加盟的方式,将社区周边的家政、餐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服务站点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和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通过依托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样化需求。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2名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养老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开展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环境。街道、乡镇和社区的文化体育设施要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到2015年,全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50%以上的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老人受益”的原则,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资助并监管的方式,建好、管好、用好宁夏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指导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构建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网络,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周到、优质的服务。到2015年,基本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全区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运营提供信息支持。
(七)加快养老服务法规制度建设,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定和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具有宁夏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加强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工作,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入住对象资格审查和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稳定养老服务队伍。指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度等互助服务制度。鼓励在全区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全区养老服务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
(九)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建设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措施
(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
1.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在满足“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推进法人治理、公办民营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新路子。
2.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助制度。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6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和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市、县(区)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分3年给予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市、县(区)给予每张床位1200元的运营补贴。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农村“五保”老人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将供养费用全额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费补助制度。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核验收合格,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市、县(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站兴办的社区日间照料室,按照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数量,由所在地政府给予每年每人300元的运营补贴。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十一)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1.优先审批和安排建设项目及用地。对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2.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供气和供水增容费,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面向社区公众,立足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减免物业服务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3.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4.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养老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
5.实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
五、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十三)强化督查指导。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星级社区等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具有我区特色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地要依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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