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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599
  • 2013-12-2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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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全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发放标准及范围,确保津贴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开鲁县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高龄津贴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到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开鲁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附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应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3)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须出具常住地嘎查村(居)委会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5)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城镇鳏寡孤独无法确定赡养人的人员及农村五保户由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主任作为申报人。


  (二)受理、审核


  1、嘎查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证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在本嘎查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


  2、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收到嘎查村(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和造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审批


  1、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表》经审定后,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镇(场)、街道民政办以及嘎查村(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由镇(场)、街道民政办录入全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网络系统。


  3、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之月起领取补贴。跨年度不申请或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三、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并由嘎查村(居)委会上报至镇(场)、街道民政办,由镇(场)、街道民政办上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津贴发放。


  (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进入100周岁)需重新申报。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口迁出开鲁县,由其亲属或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申报,从迁出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入开鲁县的,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入的次月起由开鲁县发放。


  (四)在每月5日前各镇(场)、街道民政办在申报汇总表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报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高龄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要求按比例负担。


  (二)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按季度发放。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季度末20日前将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到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县老龄办、县财政局为经过审批符合补助条件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高龄津贴发放银行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高龄津贴资金的管理:


  (一)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财政部门按照老龄工作部门发放高龄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三)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四)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逐步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不断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的各项制度,规范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五)对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通过当面复核、网上核实、指纹比对等方式,每半年复核一次。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未按时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次月停发高龄津贴,确保进出口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复核方法:嘎查村(居)委会每年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复核二次。复核采取当面复核,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上门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束后,嘎查村(居)委会要将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人员登记造册上报镇(场)、街道民政办公室,镇(场)、街道民政办公室和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工作。   


  (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应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纠正。


  七、惩戒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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