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盟老年人优待规定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421
- 2013-12-20 14:58
- 评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盟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盟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的《阿拉善盟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本规定所列项目的优待服务。
二、进入公园、游乐园、旅游景点、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社区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场所首道门票减半。
三、免费进收费公共厕所。
四、全盟各级各类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在挂号室、就诊室、划价处、收费处、取药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病床紧张时优先照顾老年人,有条件的应开设老年人门诊,并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8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要免收挂号费。9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收半价住院床位费(不包括保健病房)。各级卫生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助老免费义诊活动,各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五、汽车站和其他公共场所均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候车室要设置老年人专席并逐步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六、老年人集中的单位如: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干部休养所、老干部活动中心等,安装非营业性电话、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只收材料费,供电、供暖、自来水等部门初装时的收费项目减半。
七、对10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核发100元长寿保健金;对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核发50元长寿保健金。保健金由民政部门发放,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的原理,由同级财政或所属企业核发。
八、各级政府在元旦春节期间对90岁以上老人代表进行慰问,慰问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九、《阿拉善盟老年人优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盟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