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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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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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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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九养政策”实施一年以来,全市签约和建立养老(助残)餐桌4584个、托老(残)所5305个,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的规范化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根据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折子工程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巩固、提高、规范”的总体要求,在现有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培育发展500个规范化养老(助残)餐桌和500个规范化托老(残)所,每个街道(乡、镇)要建立设施较为完善、功能基本齐全、服务水平较高的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各一个以上,基础设施较好、群众需求较大的街道(乡、镇)要适当增加建设数量,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全面提高我市养老(助残)服务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工作标准
(一)养老(助残)餐桌规范化建设标准
1.养老(助残)餐桌签约挂牌、具有资质。
2.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就餐。
3. 环境整洁,老年人(残疾人)就餐区域标识醒目。
4. 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就餐、订餐、配(送)餐登记制度。
5.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服务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6.社区(村)老年人(残疾人)就餐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日均服务量达50人次以上。
7.服务热情,文明用语,老年人(残疾人)对服务满意率达85%以上。
8.按照《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及其补充规定使用养老(助残)券。
(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1.托老(残)所签约挂牌,具有《社区服务设施证书》或法人资质。
2.为辖区内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托(或全托)、餐饮、文化娱乐、精神关怀等基本服务。
3. 提供日托服务的托老(残)所,设有活动床位和文娱活动场所,配有相对固定的护理员,月服务量达50人次以上。
4. 提供全托服务的托老(残)所,设有固定床位,配有专职护理员,床位不少于5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40%。
5. 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签订服务协议,为托养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6. 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记录完整。
7. 服务热情, 文明用语,老年人(残疾人)对服务满意率达85%以上。
8. 按照《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及其补充规定使用养老(助残)券。
三、实施步骤
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区县自查、考核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
2011年3月31日前,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标准,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完成工作部署,上报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6月份)
2011年6月30日前,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圆满完成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三)区县自查阶段(7月份)
2011年7月31日前,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对本区县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向市老龄办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四)考核验收阶段(8月份)
2011年8月31日前,市老龄办会同市残联,根据区县申请情况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悬挂“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规范化服务单位”标牌,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年度考核奖励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是“九养政策”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201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折子工程。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是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责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做到责任到位、有序推进。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实施有方案、落实有细则、任务有时限、督查有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按时完成。
(三)注重培育典型,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在试点工作中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以工作成效检验规范化建设成果,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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