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养老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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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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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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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委办〔2011〕4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和《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萧委〔2011〕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现就我区养老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科学规划,加强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参与,多管齐下,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机构建设,整体提升我区的养老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水平。
二、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1.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按照当地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按工业项目用地前期报批的相关程序操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以节约用地(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1.0)和方便服务对象为原则。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老人服务。
(二)加强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
1.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所属镇街,由镇街、社区专项用于养老服务或出租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旧小区要充分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等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2.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暂不征收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企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区政府召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后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可暂不予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补助和优惠力度
1.对新建的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托老所、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经验收达标后,根据面积大小,区政府给予2—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且运行正常的托老所、老年食堂,根据服务对象人数、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区政府每年给予2—3万元的运行补助。对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给予1—2万元的运行补助。经登记的社区托老所、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网点(站)的水、电、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水、电、气等价格相同。
3.镇街敬老院转型后利用自身资源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且养老床位利用率在90%(含)以上的,根据其服务对象人数、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区政府每年给予3—5万元的运行补助,并按照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给予其寄养补助。
上述各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按标准补助到各镇街,各镇街根据所属养老服务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统筹分配使用。
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和《关于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萧政发〔2009〕59号)的扶持政策。
三、加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一)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予以床位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助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每张核定床位补助12000元;床位数50张以内的,每张核定床位补助4500元。
2.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租用养老用房(包括公建民营)且租用期5年(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养老床位一次性增长50张(含)以上的,每年每张核定床位补助1800元;一次性增长50张以内的,每年每张核定床位补助800元,补助期为5年。
3.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的补助标准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除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外,按照市委办〔2009〕33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具体如下:
(1)一次性建设补助费。用房自建且新建或改扩建床位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并投入使用后,每张核定床位补助5400元;床位数50张以内的,每张核定床位补助2700元。
(2)租用养老用房(包括公建民营)且租用期5年(含)以上,养老床位一次性增长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并投入使用后,每年每张养老核定床位补助780元;一次性增长50张以内的,每年每张养老核定床位补助480元,补助期为5年。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养老用房、设施用于出租经营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用途,每张床位不得重复享受上述1—3项补助政策。
(二)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予以寄养补助
1.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本区户籍的特殊困难老人入住的,区政府按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寄养补助;接收一般老人入住的,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寄养补助。
2.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本区户籍老人入住的,区政府按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给予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寄养补助。
重度残疾老人不享受上述寄养补助政策。
(三)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切实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
(一)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水、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
(三)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扣除办院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院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建设和运营项目规费等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五)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七)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机构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萧政办发〔2008〕55号)中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予以废止。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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