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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671
  • 2013-12-2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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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不断提高我旗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切实做好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切实解决老年人民生问题,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拨款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长效补贴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具有5年以上(含5年)鄂旗户籍的70周岁以上且无固定收入(离退休费等)的老年人


四、补贴标准及办法


每人每年800元,通过金融机构代发,每年一次性发放。


亡故后的次月取消生活补贴。


五、申请审批程序


老年人生活补贴按照个人申请,嘎查村(居)委会初审,苏木镇入户调查、审核,旗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及复印件 ;


2、身份证及复印件 ;


 3、近期一寸免冠相片4张;


4、其它享受补贴的证件。


(二)嘎查村(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供所需材料后,由嘎查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嘎查村(居)委会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在申请审批表内签字盖章上报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


嘎查村(居)委会要及时将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对象的亡故情况上报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


(三)苏木镇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相关情况入户调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由苏木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旗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同时填报《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登记簿》。


苏木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旗民政局上报一次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对象的亡故情况。


(四)旗民政局审批。旗民政局老龄办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要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苏木镇在嘎查村(居)委会再次进行7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享受补贴标准)。对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确认不符合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及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


2、人户分离家庭申请老年人生活补贴待遇时,户口所在地要提供详细的外出居住地地址。旗内居住的,到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嘎查村(居)委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苏木镇、嘎查村(居)委会。旗外居住的,仍在户口所在地的苏木镇申请,要有居住地的乡级、村极组织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3、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嘎查村(居)委会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4、在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等集中供养的民政对象,由供养单位向旗民政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六、组织管理与实施


旗民政局是老年人生活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有老龄办负责,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等部门要深入调研,完善制度,把好审批关,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每年公布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苏木镇要严把初审关,认真核实,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者享受补贴现象发生。对于享受补贴的亡故者,在亡故的次月及时取消生活补贴,收回补贴相关证件,并报旗老龄办备案。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并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四)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七、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一)老年人生活补贴工作人员(包括嘎查村(居)委会干部)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补贴工作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要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城乡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生活补贴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后的当月起,取消生活补贴,追回已领取的生活补贴,审批部门要将其记录在案,符合条件后的两年内不受理其生活补贴申请。


八、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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