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城市
当前位置:北京>养老资讯>养老院政策>政策>正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669
  • 2013-12-20 15:00
  • 评论:0

    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市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加快发 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要求,从政策、 资金、舆论等方面对民办福利机构予以鼓励和扶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营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新路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为促进我市的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巴彦淖尔服务。


  ㈡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困难群众、不以营利为主的原则;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建管并举、规范推进的原则。


  二、 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㈠总体要求


  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福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老年工作服务体制,不断完善促进老年社会福利 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政策法规配套、机构布局合理、考核评估科学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㈡主要目标


  到2015 年,全市合法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养老服务机构达到 20 家以上,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人 30 张, 床位数达到 6000 张以上。重点建设以市、旗县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为示范的福利机构。加强对各类福利机构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营造福利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 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广泛形成多渠道的福利机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格局。


  三、 扶持政策


   在巴彦淖尔市城区区域内,经市民政部门批准,领取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 床位在 30 张以上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㈠规划立项方面


   1.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建老年社会福利机构项 目,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2. 民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用地的,要划拨用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优先提供用地;


   3.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建、 规划、 环保等部门大力支持。


   ㈡税、费减免方面


   1. 经民政部门批准,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具有非营利组织资格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福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同时免征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⑴免征产权登记费、排污费、城市建设规费中属于本级的收 费;


   ⑵水、电、暖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分类价格最低标准执行;


   ⑶免收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土地出让金;


   ⑷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㈢培训用工方面


  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城镇失业人员,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资格证书。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 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 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担负。


   ㈣政府补贴资助方面


   1. 一次性建设补助。


  用房属自建( 新建、 扩建、 改建等)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设计建设规范,验收合格后每张床位给予 6000 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旗县区 按 1:1 的比例分担。


   2. 运营补贴。


  建立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老人入住率达 80%以上,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满意率达95%以上,老人居住 6 个月以上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单张床位每人每年补贴 1800 元,其中,自治区补贴 1200 元,旗县区补贴600 元。


     四、加强领导与规范管理


   ㈠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㈡健全机制,完善服务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制定老年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㈢规范建设,加强监管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安 置。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老年社会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政策;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㈣专款专用,依法运营


   1. 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负责资助金的拨付和监管。


   2. 资助金只能用于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 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备、器材的更新及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 质量的项目,不得用于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行政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助金挪用、侵占和转移。


   3. 享受建成补贴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应与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⑵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


   ⑶年度验审不合格的,在限期内未整改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的;


   ⑷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 的;


   ⑸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家属多次投诉的;


   ⑹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⑺未给入住老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5. 享受建成补贴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五年内不允许改变经营性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经营的,需要将政府资助资金全额退还财政部门。


   6. 受助机构应定期向民政部门和社会公布接受资助的情况和资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民政、财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联合加强对资助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有侵占、挪用、贪污等擅自改变资助金性质和用途行为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中未涉及到的方面,但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15 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262 号)文件中规定优惠条件的,执行其规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鼓励和扶持兴办老年公寓的若干意见》(巴政办发[2006]41 号) 同时废止。

0 顶一下

文章评论(0条)

如果您要进行评论信息,请先 登录 或者 快速注册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  2013-2014  老码头养老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8020978号  
  • 友情链接
  • 城市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