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老年人优待证及长寿保健金管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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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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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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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持有杭锦后旗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均可领取《优待证》,60—69周岁老年人办理绿证,70岁以上的办理红证。《优待证》由市民政局定点监制。
第二条 老年人持户口薄(含户主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彩色一寸免冠近照2张(相片底色为红色),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申请办证,镇政府审核后,递交旗老龄办审核发证。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亲属办理时,必需同时留有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号码。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证》,长寿保健金由旗老龄办审批发放。
第四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可享受《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所提供的优待服务。
第五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享受老年人长寿保健金。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金;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长寿保健金;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长寿保健金。
第六条 优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买卖优待证。
第七条 旗老龄办建立《优待证》办证管理数据库,具体负责申办、遗失、纠错、换证等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老年人长寿保健金由旗财政局拨付民政局,民政局拨镇民政办通过信用社发放。
第九条 老年人长寿保健金按季发放,长寿保健金只能由本人领取,特殊情况可委托亲属领取。
第十条 领取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旗,要及时停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杭锦后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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