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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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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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努力开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到201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2009年新增3300张床位,集中供养率达到25%以上,每个县、区必须新建(改扩建)3-5所能容纳100人-150人的大型敬老院。2010年至2012年继续加大建设力度,新增床位7000张,力争全市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同时,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四章 建设形式
第六条 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原乡镇敬老院占地面积较大的,可以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乡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添置更新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实施。
第六章 投资规模
第八条 2009年-2012年,共需投资8500万元,用于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
第九条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全市达到50%的集中供养率,需新增床位9800张,总建筑面积约9.8万平方米,需要建设资金约8500万元。
第七章 经费筹集方法
第十条 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二是省、县、区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县、区级财政配套安排;四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建设农村敬老院,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解决。
第八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以县、区政府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保障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第九章 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
探索县直管农村敬老院的运行模式。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工作人员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称职的继续聘用,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0∶1的比例配备,原则上五保对象50-70人的配备5名,70-100人的配备7名,100人以上的配备10名。
各地应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到农村敬老院任职,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应按照农村敬老院的实际供养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将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初划拨到乡镇敬老院专户,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和敬老院维护发展经费。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的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小额临时医疗救助款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按敬老院实际入住人数及时拨付到敬老院专户,用于集中供养人员的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安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敬老院的院民生活在安乐、舒适、安全的环境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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