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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养老保险进入城乡统筹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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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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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8-1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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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不再有别 平等共享发展成果 ——我市养老保险进入城乡统筹新时期
  本报记者孔德青
  根据国务院、省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相关要求,今年7月起,我市《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分城乡,原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并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此,不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将平等共享发展成果。
  走出差别窘境城乡一视同仁
  记者了解到,我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在2011年实现了全覆盖。截至2014年7月底,全市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达到153.1万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41.5万人。两项制度的共同点是,基金都由个人缴费、政府(集体)补贴构成,并鼓励个人多缴多得,不同点在于缴费档次上的差异。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就是:城乡身份的不同。城镇居民100—1000元十个档次,农村居民100—500元五个档次。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项制度并轨统一后,与原来的政策基本保持一致,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策标准上,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缴费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多缴者多得。另外,还要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的信息系统和管理服务。这样将更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从而让城乡居民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迁移转接关系灵活方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0元,有条件的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今后我市还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记者了解到,个人账户建立后,将终身记录。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到退休年龄后,除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外,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标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中心负责人介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视具体情况而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参保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今年7月起,可以按月领取;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给予优惠补贴细化到位
  《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都有补助资金。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的12个档次相对应,体现多缴多补的原则。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市政府对参保个人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对参保个人缴费选择500元—9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对参保个人选择10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差额部分由县(区市)政府补足。有条件的市、县(区市)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县(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政府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差额部分由县(区市)政府补足。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并且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人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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