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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中心敬老院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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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2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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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运河区中心敬老院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全面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两院”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院民入住


第二条 供养范围:


(一)敬老院收养对象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也可由敬老院暂时供养。


(二)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不宜入院供养。


第三条 入院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民政局报主管区长审批后方可入院。


(二)本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三)建立入院档案,包括申请书、供养协议书、审核批准书、健康检查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四条 敬老院五保老人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五条 院民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360平方米。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建有无障碍坡道。房间玻璃门窗配有纱窗(门),房屋通风、干燥、无异味;冬季统一集中供暖,室温不低于18℃,室内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敬老院应通水、通电、通暖、通路、通电话。


第六条 敬老院应配有以下设备:


  (一)院民居室配备单人床或双人床、桌椅、电风扇、衣柜、脸盆架、洗脸盆、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窗帘、暖水瓶、痰盂等设施;夏季提供防蚊蝇用品;有灭鼠设备。


(二)食堂配置就餐用具、洗漱池、防蝇设备、消毒柜、冰箱、冰柜和必要的炊具。


(三)洗手间及浴室配备坐便器、换气扇、防滑垫、扶手架等设施。


(四)卫生室配有日常使用和急救用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


(五)娱乐活动室应有报刊、图书、电视机和棋牌等。


(六)设有洗衣房,定时洗衣;设有开水房,及时供应开水。


(七)院民居室、洗手间、浴室等必须配有呼叫应急设备。


(八)必要的健身器材。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七条 敬老院应当按照工作人员与供养人数不低于1:5的标准配置人员。


第八条 建立中心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局长、主管副局长、中心敬老院院长、副院长组成。区民政局局长兼任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中心敬老院的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以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每月例会制度。每月上旬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院务会议,传达上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商讨院民管理与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经费收支等事项。


第九条 中心敬老院实行院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心敬老院院长实行聘任制,院长由区民政局聘任,副院长由院长聘任,并报经民政局审批。


各乡镇要选派一名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协助中心敬老院管理本辖区供养人员的相关事宜,协调与乡镇、各村的关系。


第十条 管理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歧视、刁难、虐待供养对象,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院民守则


(一) 服从领导、遵纪守法、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私带杂物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私设炉灶做饭,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炉子取暖,不得卧床吸烟。


(三)外出探亲、办私事,要请假,回院时要及时销假。未经批准,院民不得在外留宿,不得带院外人员来院住宿。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配备专职炊事人员,炊事人员持证上岗。


(二)食堂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菜谱,力争不重样,讲究营养,做到科学用餐。


(三)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


(四)食堂一切用具、餐具要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刀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带入宿舍,不得转借他人,碗筷要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五)食堂不得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做饭菜。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食物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放在一起。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院长全面负责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负直接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敬老院严禁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及各种危险物品。


(三)敬老院应配备灭火器、应急灯、闭路监控系统和自动警报系统等设备,定期检查电源、食堂、防火、防盗、防雷等设备的安全状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解决。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请专业电工修理。


第十四条 值班制度


(一)敬老院坚持24小时值班,不得漏岗,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值时,必须经院长批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值班期间发生重大问题或不便直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院长汇报。


(三)对院民每日值班巡视不少于两次,每夜查铺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对特殊院民应增加查铺的次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建立值班人员责任制度,对严重失职者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服务人员工作要求


(一)督促老人起床,给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者打洗脸水,帮他们洗脸、梳头、倒掉脏水。


(二)对因病不能到餐厅就餐的,把饭菜送到床头,等老人吃完后,将盘碗送回餐厅。


(三)检查老人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对患病的老人,要检查他们的病情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 供养费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供养费用


每年年终对当年入院人数、费用进行核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在历年累计费用达到政府资助总额之前,敬老院无偿供养;当供养费用超出资助总额之后,敬老院不得拒绝政府批准供养的入院五保户。


供养费用原则上由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同承担。自2009年5月始,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00元(能够自理的院民)。自入住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支付每人每年2000元供养费用,街道办事处支付每人每年1000元供养费用,村委会支付每人每年2000元供养费用,社区居委会支付每人每年500元供养费用。其余费用由区财政承担。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院民标准也相应提高,需要调整时,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按以上比例分摊费用。


对于确定的入院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不能及时交纳相关费用的,由区财政统一划拨。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选派有责任心的人员入院对五保老人的衣、食、住、行、医等生活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必备有一定数额医疗住院备用金,由中心敬老院掌握。


第十九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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