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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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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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1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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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为规范对我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制定此办法。
一、印制
根据《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要求,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由海淀区民政局统一印制。
二、样式
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正面印有“XX年XX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面值、编号、印制单位名称、公章和有效期,背面无内容。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有三种面值,分别为壹元(黄色)、伍元(蓝色)、拾元(紫色)。
三、发放
1.区民政局老龄办每月下发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各街道、乡镇需在每月10-15日,将当月新增补贴人员备案表及相关审批材料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区老龄办审批后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发放给各街乡镇。
2.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发放给享受补贴的人员。
3.各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时应填写《海淀区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券发放登记表》,领取人签收。
四、使用
1.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可以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购物或兑换现金。
2.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可以折抵享受补贴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应交纳的费用。
3.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可以折抵享受补贴人员雇用保姆所需的费用。
4.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需与《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表》配合使用。服务登记表包括服务项目、价格、时间、服务单位等内容。服务登记表由被服务者保留,月末上交至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主管部门,以备与回收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核对。
5.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有效期为三个月。
五、结算
1.街道、乡镇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服务单位上交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核报区民政局老龄办,上报时填写《海淀区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券结算表》。
2.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在报销服务券时,应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所住养老机构证明(注明老年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到所属街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主管部门报销。
3.雇用保姆的老年人在报销服务券时,应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保姆所属单位或老人所在居(村)委会证明(注明老年人及保姆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到所属街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主管部门报销。
六、拨款
1.海淀区民政局财务科负责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的下拨。
2.海淀区民政局老龄办每季度初10日前将各街道、乡镇上一季度补贴结算资金数额报民政局财务科、财务科依据上季度的结算金额,于每季度初20日前预拨本季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3.各街道、乡镇财务科每季度初20日前,向区民政局财务科上报《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支出季报表》。民政局财务科以此核销养老服务补贴支出明细账。
4.各街道、乡镇财务科每年12月15日前与区民政局财务科对账,多退少补,街道、乡镇此科目结余为零。
七、销毁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回收后由区民政局统一销毁,销毁前应填写《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券销毁登记表》,登记销毁服务券数量、面值总额,销毁时有2人在场监视并签字。
八、管理要求
1.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接收、下发、报销各环节的登记制度。
2.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监管,对流通中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要定期抽查,对回收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券要严格辨别真伪,发现伪券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虚报服务次数、使用伪券报销等行为,服务单位出现此行为的,要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办法的解释与实施
此办法于2009年7月1 日起实施,由海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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