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开展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细则(2010-2011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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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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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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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完善下城区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杭民发〔2011〕50号)、《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11〕5号)等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天水街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一)评估范围
根据《杭州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39号)文件精神,将户籍在下城区或户籍在杭州市六城区且在下城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纳入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范围:
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区“春风常驻”援助证》家庭的老年人以及街道、社区级困难家庭的老年人。
2、社区边缘困难家庭的老年人。
3、持有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4、孤寡、独居、空巢、纯老年人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5、百岁老人、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纯居干、离休干部等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6、工资收入较低(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在3000元以下的),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以上评估对象均要求年满60周岁。
户籍在下城区长期居住在医院或养老机构的老人,符合上述评估范围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的,也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二)资助对象
以上人员经评估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纳入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1、市、区、街道、社区级困难家庭及社区边缘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
2、孤寡、持有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3、经过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评估分值在50分(含)以上的老年人;
4、2011年10月31日前享受下城区居家养老五金助老服务的老年人。
二、服务标准
(一)对纳入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老年人,根据评估分值高低,给予相应的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标准分为A、B、C三类套餐。
1、居家养老A套餐:对评估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服务对象,提供政府资助的七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包括免费安装使用一套援通呼叫器(固定式或移动式任选)、享有家庭一次性定额配备家电或设施的1+X亮居工程、享有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配有一名家庭责任医生、配有一名专职助老员、配有一名长期(或相对稳定)志愿者、享有每年15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
2、居家养老B套餐:对评估分值在70分(含)至90分的服务对象,以及评估分值在70分以下的原享受下城区五金助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资助的五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包括免费安装使用一套援通呼叫器(固定式或移动式任选)、享有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配有一名家庭责任医生、配有一名专职助老员、享有每年10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
3、居家养老C套餐:对评估分值在50分(含)至70分的服务对象,以及评估分值在50分以下的孤寡、残疾(持有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困难(纳入四级救助圈家庭及社区边缘困难家庭)老年人,享受政府资助的三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包括免费安装使用一套援通呼叫器(固定式或移动式任选)、享有意外伤害保险、每年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
4、享受居家养老C套餐的孤寡老年人可以享受专职助老员服务。
(二)纳入我区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因疾病或失能,需较长时间住院治疗,凭住院结算凭证,可以享受住院护理费补助。连续或累计住院30天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券相应减少,自住院第31天开始按月折算,不满十五天按半个月计算,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对长期住院(在医院、疗养院治疗或休养超过一年以上)的老年人,按评估分值对应的套餐分别享受1500元、1000元、600元的护理费补助,不享受其它套餐服务。对四级救助圈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住院护理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纳入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残疾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可以选择享受残疾人居家安养补助或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四)纳入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离休干部,享受区老干部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流程
1、符合评估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户籍在杭州市六城区且在下城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向居住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下城区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携带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同时应提供下列符合评估条件的相关证明:
(1)户籍在杭州市六城区且在下城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老年人的居住证明,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出具。
(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区“春风常驻”援助证》家庭的老年人,应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春风常驻”援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街道级、社区级及社区边缘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分别由街道民政科、社区公共服务站审核确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
(4)残疾老人应提供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独居、空巢、纯老年人家庭的居住情况,经楼道党支部书记或楼宇自治会会长或单元小组长、社区专职工作者中的责任片社工共同签章证明(证明样本格式详见附件5)。
(6)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纯居干、离休干部中的老年人,应提供证明相关情形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孤寡老人的情况证明,由社区公共服务站确认并签章证明。
(8)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老年人申请时应提供存折或发放清单等原件以及复印件;尚未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可由社区或发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9)无社保的老年人中,参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应提供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证明(存折或发放清单);不参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可由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二)评估流程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接到老人申请后,应初步确认是否纳入评估;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员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老年人,应当面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落实责任片社区工作者做好动态跟踪服务。
2、评估人员上门评估时,应详细询问老年人及家属的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如实地填写《杭州市下城区居家养老评估报告》,得出评估结论。
3、评估结论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社区上报给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有公示异议的,社区要就反映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老年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予以复检评估,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组织复检,复检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4、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论进行审查,提出老年人享受的居家养老服务套餐标准,报区民政局审核。
5、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享受政府资助型的居家养老服务以及服务内容。审核完毕后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向申请人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
评估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三)服务流程
1、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收到区民政局确定的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告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落实专职助老员、长期志愿者的结对服务、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负责与供应商联系落实安装援通呼叫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负责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落实家庭责任医生。
2、确定享受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A套餐的服务对象家庭,应纳入当年的1+X亮居工程实施程序,如错过当年实施时间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1+X亮居工程给予实施。
3、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一是使用援通呼叫器,二是直接到各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单位要求,三是与专职助老员或社区专职工作者联系。
4、援通呼叫器及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单位每月将老人要求的服务清单汇总提供给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季结算一次。
5、对长期入住医院、养老机构的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护理补贴,由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住院结算凭证落实发放。
(四)监督管理
1、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季对各服务实体进行服务满意度的随机抽样调查,并以此作为结算及选定次年服务供应商的依据,对服务评价低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予以淘汰。
2、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季对各社区助老员、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服务满意度的随机抽样调查,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3、区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街道居家养老工作进行考核和综合检查,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依据。
(五)档案管理
1、对享受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按照统一编号、一人一案的原则,建立独立的纸质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内应存有老年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各类表格、公示材料、确认材料、高龄津贴发放申请及表格;电子档案应逐年备份,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备份,应统一存放于社区档案室内。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应以人为单位对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于每月10日前填写《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统计表》(表格样式详见附件6),并报送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以社区为单位对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人数、人员类型、享受服务类型等情况及时进行汇总,于每月15日前填写《街道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统计表》(表格样式详见附件7),报送区民政局。
四、队伍建设
(一)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
要切实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街道民政科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2名,各社区应配备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至少一名,街道、社区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一般应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二)评估员队伍建设。
1、评估员可以为专兼职人员,由各街道民政科具体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同时应保持评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评估工作的持续开展。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由社区家庭责任医生、社区助老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组成三人评估小组。各街道应设有专门开展复检评估的评估小组,该小组成员不得参与首次评估。
2、各街道也可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对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进行有效评估。
3、评估员工作职责详见附件3。
(三)助老员队伍建设。
1、助老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助老员队伍由各街道民政科负责日常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根据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对享受A套餐的老年人,助老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一般为1:6左右;对享受B套餐的老年人以及享受C套餐的孤寡老年人,助老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一般为1:10左右。
2、助老员工作职责详见附件4。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政府资助型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各街道要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把推进政府资助型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安排时序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面达标,力争提前完成目标。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到2015年我区6%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各街道要认真执行《杭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和《杭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对象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强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化的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空巢、高龄、失能、困难老人等重点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
3、加大宣传,形成合力。各街道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对符合评估条件的老年人要全面摸底,并上门开展政策宣传,让更多的老年人了解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要积极引导和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关心老年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更好地为老年人晚年生活谋福祉,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全面发展。
附件:
1、下城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流程图;
2、下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概念的定义;
3、下城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员工作职责;
4、下城区社区助老员工作职责;
5、下城区独居、空巢、纯老年家庭老人居住情况证;
6、《下城区享受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统计表》;
7、《下城区各街道享受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统计表》。
下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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