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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政府必须承担养老责任

  • 来源:www.lmato.com
  • 发布者:pang8763
  • 浏览:413
  • 2014-03-3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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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要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发挥市场活力,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全国人大代表,广博控股集团董事长王利平在接受小编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各地已逐步开展了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工作,由于国家不再对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经费的投入,造成养老机构收入减少,床位价格出现大幅度的上涨,有的甚至比原来翻倍还多,且呈不断攀升趋势,引起了社会上普遍反响,有老人表示‘老不起了’。”

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政府必须承担养老责任

王利平代表对小编表示,目前,我国养老服务群体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型:

一是政府保障性托底群体:即“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此类老人养老由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二是收入偏低的群体:即占老人比例绝大多数的退休工人等。他们辛苦了大半生,养儿买房,养老积蓄不多。尽管国家连续9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但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实际收入却明显“缩水”。多数子女家庭也不富足,目前这些老人养老价格便宜的机构进不去,贵的又住不起,成了社会养老的边缘化群体;

三是收入偏上及高收入群体:即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或文化层次的老年人,此类老人的养老在经济上都有能力入住到民间举办的豪华设施“天价”养老机构,享受功能齐全、服务周到、休闲养生、会所式的高端服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王利平代表提出建议如下:

一、政府必须承担养老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

今天提出把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推行“社会养老”,但绝不能弱化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主要体现,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由此说,政府必须通过加大立法、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规范养老责任,以制度保障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

二、建立合理的机构养老收费机制

核定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到机构正常运转成本,又要顾全到社会承受能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财政体制多为自收自支,但其房屋、设备不需折旧,其收费标准应按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价格要体现公办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其基本服务费(床位费等)应由政府定价,特殊服务费(护理费等)按市场价调节收取,让社会上多数老人能接受。

三、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要合理有效配置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保障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对要求入院的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政府根据评估机构意见,对收入偏低老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与支付机构费用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形式,将差额部分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给予补贴,确保收入偏低但又够不上“三无”对象条件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后顾之忧。

四、依托社区,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实践证明,居家养老是一种投入少、效率高、覆盖广的经济型的养老模式。这是顺应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力的理性选择,是政府应重点推动的方向,其优势是利用家庭资源、社区资源,解决老人低成本、高效率的养老问题。据调查,目前有90%以上的老人选择居家养老。要鼓励社区多开办一些类似幼儿园的“托老所”,使白天身边无人照料的老人像幼儿上幼儿园一样,托管在“托老所”,晚上由子女接回家,降低养老的成本。同时通过对社区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让他们上门帮助老人料理家务,提供饮食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全面提高“居家养老”的服务品位,切实解决老年人最基本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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