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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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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2-1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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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5〕4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和《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目标,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通过界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级,为服务安排和服务补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员实施,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见附件一)。

(一)评估类型: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检评估三种。

1、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

2、持续评估:对已享有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

3、复检评估:老年人及其亲属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后的审批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二)评估结论:为“正常”或“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料等级。

三、补贴范围

(一)60周岁及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二)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城镇老年人,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三)在沪民福发〔2008〕5号文之前已经享有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老人”)。

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和财力保障水平,界定若干条件后,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

四、补贴标准

服务补贴由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组成,系以非现金的“服务券”形式兑换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人均300元/月;专项护理补贴标准为:“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月。具体为:

(一)上述“补贴范围(一)”的标准为:“轻度”每人300元/月;“中度”每人4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30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5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30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200元/月)。

(二)上述“补贴范围(二)”的标准为:“轻度”每人150元/月、“中度”每人2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15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50元/月)、“重度”每人25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15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100元/月)。

(三)上述“补贴范围(三)”的标准分三类。第一:已通过经济状况审核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老老人”,直接按“补贴标准(一)”调整至相应的补贴额度;第二:未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老老人”,对其进行经济状况审核和服务需求评估后,对应 “补贴范围(一)”或“补贴范围(二)”,分别调整至相应的补贴额度;第三:其余的“老老人”维持原补贴额度不变。

“中度”或“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当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时,服务补贴可以带入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目前已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服务补贴申请,经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经济状况审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批,符合补贴条件者可获得服务补贴,并入住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

五、资金来源

(一)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与福利彩票公益金,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配比落实;专项护理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配比列支。区县自行扩大服务补贴范围的,扩大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区县财力予以保障。

(二)组织机构运作经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评估经费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等,其运作经费等由区县或街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

社区助老服务社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万人就业“社区助老项目”就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等,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其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各区县在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社区助老服务员收入。社区助老服务员收入通过直接或间接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获得。其中,符合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要求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其岗位补贴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有收入标准基础上的提高部分,50%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其余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予以落实。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者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交纳。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六、资金结算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各区县民政局每半年汇总上报市局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汇总表见附件二)。市局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核拨。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根据沪民福发〔2004〕7号文,由区县民政局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年终根据当年的实际支出编制决算,经区县财政审核无误后,其中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各区县财政局。

七、工作流程(流程图见附件三)

(一)咨询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咨询服务。

(二)申请

1、自费服务申请人直接到社区助老服务社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见附件四),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

2、服务补贴申请人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申请服务补贴时应接受经济状况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等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和由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将上述材料及时转交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

(三)评估

养老服务评估员应当上门对服务补贴申请人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评估员应当及时、准确填写评估信息,完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提交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个工作日内)。

(四)审批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对补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并报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见附件六),同时通知社区助老服务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发放《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见附件七)。如申请人对告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复检评估(《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复评申请表》见附件八)。复检评估结论将作为本次审批的有效依据使用。

(五)服务确认

社区助老服务社接到服务补贴对象信息后,应根据其审批的补贴额度,核定服务内容,发放服务券(5个工作日内)。

社区助老服务社对自费服务对象应根据老人的服务需求,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

(六)服务提供

社区助老服务社应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服务(10个工作日内)。

(七)变更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长期服务的补贴老年人应进行持续评估,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和服务内容。

(八)终止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已不符合服务补贴条件或身故的老年人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贴。

八、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区县层面应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街镇层面应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做实服务实体。各区县要进一步发挥助老服务社的实体作用,要配备服务所需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三)拓展服务内容。各区县要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大力推进项目化服务、集约化运作,在发展特色服务的基础上,形成组合式服务菜单,方便老年人选择。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要积极吸纳社工、康复、护理等专业人员从事管理、评估、护理等工作。强化岗前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努力提高社区助老服务员的业务技能,切实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五)提高管理效能。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建设,落实必需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人员,实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需求评估、资金补贴、服务提供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效能。

本文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文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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