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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办法(试行)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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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0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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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十二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要求,为了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全省13个市(地)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及各县(市、区)和农垦分局、林业管理局。

第三条 考评实施。由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低保局以及省老龄办联合成立工作组,实施实地检查考评。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考评内容。社会养老服务组织领导、政策创制、资金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规范、队伍建设、工作效果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详见《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见附表)。

第五条 参评基础条件。各级行政区划单位经过自检自测达到下列条件,始得有资格申报参加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模范单位评比:

(一)组织领导得力。市(地)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具体保障措施;市(地)、县(市、区)成立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常设办公室,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县级、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三级组织管理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

(二)政策体系完善。市(地)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依据全省《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养老机构管理的办法和规范制定了管理细则,落实了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补贴制度,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资格认定、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评估等制度规范;县(市、区)全面落实以上政策文件并取得实效。

(三)资金保障到位。市(地)、县(市、区)落实三无、五保政府供养经费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落实高龄津贴政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社区助老员薪酬由财政开支或者配备政府公益岗位,落实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全额落实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地方匹配资金,养老服务保障资金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际拨付到位。

(四)居家养老覆盖。市(地)、县(市、区)70%以上的城市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制定有明确的发展指标,到2013年达到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全面覆盖,到2015年,50%的城市社区要建设200平方米以上的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围绕中心乡镇启动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并实际开展服务,制定有明确的发展指标,到2015年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五)养老床位增长。市(地)级至少建设有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功能的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城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3张以上、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能力60%以上,制定有明确的发展指标,到2015年达到城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能力70%以上;市(地)级建设有失能护理床位300张以上;县级至少建设有一所200张床位以上、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

(六)培训体系建立。建立市(地)级养老护理专业培训基地和县级培训中心(站),具备开展初、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资质,年均培训养老护理员和社区助老员人数达到总数的10%以上。

第六条 考评程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测申报、市地审核推荐和省民政厅考核评定、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5月底—7月初)。各县(市、区)按照《考评表》的项目和标准,通过自测达到参评条件后,形成自测报告(附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市(地)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推荐上报省民政厅。

(二)组织考评。(7月初—9月底)。省民政厅对推荐参评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评,并按照《考评表》进行量化打分,评选出县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和达标单位。对于经考评确认考评对象单位不具备参评基础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未推荐参评和被取消参评资格的视为不达标。

在县级单位考评结果的基础上对市(地)进行考评,其所辖县(市、区)评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在60%以上(含)的,可以参加市(地)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达标单位考评;其所辖县(市、区)评定达标率在80%以上(含),且至少有一个被评定为模范单位的,可以参加模范单位考评。所辖县(市、区)评定达标率在60%以下(不含)的不列入参评范围。

(三)表彰奖励。(次年3月1日—4月30日)。对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和达标单位,省民政厅将予以命名表彰并通过省级福彩公益金“以奖代投”给予相应奖励性资助。

第七条 复查抽检。省民政厅将组织各市(地)民政部门对被评为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和达标的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检。对经检查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单位将取消命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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