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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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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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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2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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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精神,规范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光荣院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公办养老机构);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以及示范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改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提高老人生活质量。包括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机构发展的资金支持,将养老机构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改建、扩建并于2011年6月30日后通过工程验收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的按核定床位数、改扩建的按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六条 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2012年1月1日起,收养收治城市 “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享受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房屋使用形式和新增床位数,自建或购买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建设补贴。租用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建设补贴。日间照料中心给予3万元建设补贴。


第八条 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根据困难老人生活自理程度,分别按照生活自理的每人每年120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年2400元、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通过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独设置或与社区用房合用,符合老年人服务要求,设置文化娱乐、配(就)餐、医疗康复等功能区,整个功能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平方米,省级示范单位功能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配备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人员;


(三)具备持续运行的物质和资金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困难老人年度内入住机构6个月以上;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向批准设置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日间照料中心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审定合格后在《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申请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审核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一式6份)。省财政厅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一)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


公办养老机构应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和养老机构(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填写《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


民办养老机构应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填写《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


日间照料中心应提供: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填写《申请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


(二)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应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困难老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吉林省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和低保边缘户家庭老人居住地县级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本年度入住6个月以上相关证明,主要包括与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的入住协议、交费收据等;填写《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审核表》和《养老机构入住困难老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包括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以及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的养老机构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审查核定,省财政厅将本年度补贴资金拨付市(州)、县(市)财政局。


(一)公办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养老机构。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财政局拨付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拨付到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可以采取由财政直拨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省财政分4年拨付。


(三)日间照料中心的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财政局拨付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拨付到日间照料中心。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养老机构补贴资金财务管理,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检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请、核查、核定一次。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10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改变性质的,由民政、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助力度,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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