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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1637
  • 2014-06-2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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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12〕81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江山市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全面构建与我市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二、工作目标

  以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为重点,加大村(社区)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的建设,全面推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惠及全体老年人的服务机制。到2015年,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有序增长。养老机构床位数稳定在每百名老人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老年人特别是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福利供给明显提高。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等设施资源,积极在城市和农村社区建立起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配套设施,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积极整合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社区医疗服务站、民间社团、中介机构等服务资源,拓展提升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五大服务:一是生活照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代缴代购、上门探视、配送餐饮等一般生活照料服务;二是医疗保健,主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为老年人量血压、测血糖及诊断治疗,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等健康教育服务;三是家政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打扫、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电源照明、修门换锁等服务;四是精神慰藉,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陪聊读报、陪诊外出等服务;五是法律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服务。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逐步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老人机、“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扩大上门服务的内容与范围。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志愿者(义工)为老人开展各项服务。

  (四)推进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敬老院)转型升级。实现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敬老院)服务对象得到拓展、服务范围得到扩大、服务水平得到提高的目标。通过提升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农村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重点向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文体活动等服务。完善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集中供养、寄养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到2015年,全市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敬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福利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完成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市里建成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乡镇(街道)相应建成养老服务中心。

  (五)推进民办养老服务福利机构发展。着手开展全市养老机构布局规划,出台《江山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采取建设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四、工作举措

  (一)注重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设施建设。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护理院;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护理院),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市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2.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免费为社会困难老人和护理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以省康复中心的康复示范为指导,加大经费投入,增加康复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1.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市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市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2.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建立一支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卫生部门配合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要求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均应参保,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市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住建、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5.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6.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有计划地推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市民政、规划等部门要抓紧启动编制市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布局规划,制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到2015年每个城市社区都要有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具体标准由市规划、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新建小区所在社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的,必须按标准规划配套建设。没有或未达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标准的老社区,必须按标准配套落实。要通过购买、租赁、腾退、置换等措施配置相应服务用房,原撤并社区的办公用房,要优先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使用,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办理有关手续。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就近就便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

  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在重点服务农村低保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为辖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文体健身等各方面服务。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3.加快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从2012年起,市财政对全市范围内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并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省补助资金外,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省补资金外,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其中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的扶持。从2012年起,市财政建立以奖代补制度,对城乡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经市民政和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由市财政给予每个中心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助经费。

  ——落实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经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开办医务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有关标准设立,对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可纳入江山市医保定点机构。各金融部门要加大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放贷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4.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功能和运营机制。加强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改善光荣院、老年公寓、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推进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社会老人提供服务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及时建立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乡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城乡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切实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分级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

  2.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引导我市职校中专开设养老护理专业。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大力倡导义工服务,积极推广“银龄互助、邻里互助”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行列。

  3.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市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专项经费,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

  五、组织领导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为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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