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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在国外仍可享受养老待遇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1207
  • 2014-03-1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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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今年62岁,近日,准备随儿子出国定居,我想通过贵报帮我咨询一下出国后我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还能否继续领取?

  读者 李雯

  记者调查:

  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介绍,依据市人社局下发并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天津市出国(境)定居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38号)规定,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出国(境)定居居民,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期间,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保。其中,参保缴费居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以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符合直接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60周岁以上居民,可以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领取相应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可以继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通知》明确,本市出国(境)定居居民,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不能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已按规定参保或领取待遇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参保缴费居民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您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期间,准备随儿子出国定居,若您没有加入外国国籍,按照《通知》规定,您应持有效护照、居留证等,到其居住国的我国使领馆办理健在确认手续;若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可到我国在该国设立的商代处等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健在确认手续。

  在办理健在确认手续后,您应将健在证明寄至本市亲属或受托人,由亲属或受托人代为送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其中,参保缴费居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送交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60周岁以上居民直接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送交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保服务中心。社保经办机构或劳保服务中心依据本人健在证明,继续发放年度内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若未办理健在确认手续或未及时送交健在证明的本市出国(境)定居居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保服务中心应暂停发放本人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待收到本人健在证明后,恢复发放相应的养老待遇,并对停止发放期间的待遇予以补发,但补发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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