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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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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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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8-2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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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保障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和社会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池州市敬老院建设三年规划》,结合全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
敬老院应统一遵循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等规定;应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说明、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 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的各类人员(统称供养人员,下同),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敬老院的撤销、变更,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前3个月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待变现资产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公开出让,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敬老院建设,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敬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与规划必须提前3个月报送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经县(区)政府同意,报送市民政局审定。全市统一为徽派建筑风格。敬老院新建选点要尽量选择交通便利、靠近集镇之地。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考评。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原则自愿,入住五保对象男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3,女性比例要尽量高一些。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以及不宜集中供养的不可入住,实行分散供养。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名。
申请时应填写《池州市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一式三份,由申请者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同时提交申请者的《五保供养证》、身份证、《医疗就诊证》等复印件及身体健康体检报告单。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出书面初审意见,报送乡级政府审批。乡级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决定。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其《审批表》分别由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敬老院存入档案;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者或村民小组,并说明理由,其《审批表》中应注明不予审批的理由,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是由所申请的敬老院院长负责审查。
第八条 敬老院对供养人员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原则。供养人员入院前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居)委会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居)委会与敬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入院协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五保供养资金及经费

第九条 管理经费的标准
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其工资标准,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0元执行;每所敬老院每年的水、电、柴(煤)、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可按照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如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比照村干部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经费的来源
(一)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来源:
1、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享受全额保障待遇;
2.上年度市、县区两级 “夕阳红”计划各级各界捐款的30%;
3、敬老院院办经济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敬老院管理经费来源:
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及水、电、办公开支等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乡级财政负担20%,县区财政负担80%(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乡级负担不能超过20%),年初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供养经费的管理
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两年增长一次,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集中供养经费应当专门用于敬老院内五保对象的生活,如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敬老院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严格执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准入机制。敬老院院长不得兼职。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敬老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应当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敬老院设立的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组成,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民定期评议工作人员制度和评议院长制度。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原监护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衣着要统一整洁、分季着装、挂牌上岗;管理服务人员及五保对象照片要上墙。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逐级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并实行包保责任制,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敬老院服务项目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全部公开。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要求:
(一)房屋坚固,外观美观,有醒目的标志。
(二)实现四通: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硬化路。
(三)配有五室:医务室、活动室(包括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等)、接待室、浴室、储藏室。
(四)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室外绿化地要达到占地面积的15%以上。
(五)厨房和餐厅分设。设施配套齐全,保持卫生清洁的烹饪和用餐环境。
(六)居室、洗手间、浴室、走廊、楼梯等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敬老院供养人员居住设施统一要求:
(一)房屋适用、宽敞、明亮、清洁、安静、通风良好。
(二)每室居住1人(夫妻除外),每人居住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
(三)居室地面要防滑,不宜铺磁砖,涂料墙壁,装饰顶棚,玻璃门窗,配有纱门(帘)纱窗。
(四)室内配设衣橱、桌椅、脸盆、洗脸架、床头柜、暖水瓶、被褥、床垫、凉席、蚊帐、痰盂、垃圾桶等各类生活用品、用具,达到日常用品、被褥式样、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四统一”。多余东西交由院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存放于储藏间。
(五)居室内有取暖和降温设备。
(六)配足配齐电视设备,要求至少按20人一台的标准配置。

第六章  日常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治管理
可充分发挥院民自我管理、服务、生产能力,调动多方积极性。院民要分成卫生、种植、养殖、生产、安全若干管理服务小组等,参与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饮食照料
(一)建有老人食堂,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配备炊事员。
(二)炊事员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三)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必须有两餐肉和一餐鱼,天天有食谱,每日食谱挂牌告示并记录,食谱多样化,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按时开饭。
(四)实行分餐,工作人员要主动给老人添饭加菜;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送饭到床前;自食有困难者,服务人员要亲自喂食。
(五)主动观察老人的饮食状况,对食欲不佳者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调剂和处理;对患病老人,根据医生和老人要求按时定做病号饭。
(六)根据就餐人数的多少,定量制作,不吃变质的饭菜;并力求做到粗粮细做,细粮巧做,使饭菜达到烂、稀、清、淡的要求。供养老人不得在居室内烧饭、做菜,但敬老院可单独设立操作间。
(七)重大节日按当地风俗习惯改善生活;老人过生日,院长要代表全院职工和院民向老人祝寿,并且对其进行一次生日生活安排。
(八)敬老院应发给五保对象每月20 元以上的零花钱,传统三节每次另加20元,全年不少于300元,以保障其日常消费需要。
(九)成立食堂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由院长、会计、5名五保对象共七人组成,主要对敬老院食堂财务进行监督,每月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十)敬老院食堂独立核算,按月公布账目,接受院民监督。盈亏数应控制在5%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服装衣被
(一)按季节变化,提前做好老人的换季衣被;换下的衣被、鞋帽要及时晾晒、拆洗和收藏,防止霉烂、虫蛀。
(二)老人服装要干净、得体,其制作或选购要适合老人的特点,做到穿戴合体,款式新颖,使老人满意;要求夏季新衣两套,春、秋、冬季适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 清洁卫生
(一)院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一次,做到无污物、无垃圾、无杂草。定期、不定期进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二)按照不同季节,根据气温变化,搞好室内通风,做到室内无异味,地面不潮湿。
(三)每日按统一标准整理被褥,对各种用具要定位摆放,随时清扫床面、地面,做到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四)经常擦拭用具和门窗,保持用具整洁,玻璃明亮;经常清扫顶棚、墙壁、床下,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
(五)每周整理一次衣柜和抽屉中的物品,并按统一要求叠放。
(六)每天洗刷一次房间内配备的痰盂。
(七)院内配有洗衣机、缝纫机等设备,及时为老人换洗衣被,缝补损坏衣物,做到内衣每周换洗一次(夏天每天换洗),外衣每十天换洗一次,被、褥单每月换洗一次。
(八)浴室配有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浴池池垫、排气扇等,使用方便,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九)老人要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常理发,其中夏天每天洗澡,冬天每半月一次,每月理发一次;指导老人养成洗漱、刮脸、洗头、洗脚、剪指(趾)甲、饭前便后洗手,不乱磕烟灰、不乱扔烟头、杂物,不随地吐痰等良好卫生习惯。
(十)厕所每天至少清刷一次,夏秋两季每天冲刷二次,每周撒一次药,力争做到无蛆蝇;猪圈、鸡舍经常清理。
(十一)厨房、饭厅分设,餐桌、坐椅、消毒柜、洗漱池、风扇 、换气扇、电冰箱(柜)等配备齐全。炊具、餐具用后应洗刷干净,分类定位摆放,并做到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十二)餐厅饭桌、地面,饭后擦拭打扫干净;厨房及时打扫冲刷干净。
(十三)厨房、餐厅要配有纱窗、门帘和食品罩,做到室内无蚊蝇、无老鼠,墙壁无灰尘、无油污。
(十四)炊具齐全,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并分墩、分刀切割;不做、不吃腐烂变质食物,不喝生水,严防食物中毒。
(十五)老人的餐具要专人专用,餐餐消毒,传染病人的餐具要隔离存放。
(十六)服务员、炊事员要做到衣帽整洁,搞好个人卫生。
第二十五条 思想教育
(一)订阅书报在二份以上、杂志若干份,并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老人看书读报。
(二)每月对老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时事政策教育,经常组织老人收看电视、收听广播,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
(三)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开展谈心活动,对老人的思想问题要弄清原因,及时解决。
(五)及时调解老人之间的矛盾,增进老人之间的团结。
(六)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做到耐心细致,坚持正面说服、开导,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服务
(一)敬老院应为院内五保对象按现行标准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位五保对象每年需个人负担的保费,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足部分由县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确保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设有医务室的,应配备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须持证上岗,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严禁医疗事故。敬老院应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医院签订医疗协议,实施定点医疗。
(三)组织老人每月进行一次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的学习。
(四)入院前为每位老人进行体检,入院后每年对老人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五)老人患病,院方应负责及时治疗。对传染病人应实行隔离;对重病、疑难病人应及时送往医院诊治,并派人守护。
第二十七条 护理保健
(一)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对自理老人实行常规护理,负责整理房间,打扫卫生;对介助老人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对介护老人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每天查房1—2次。
(二)对患病老人要精心护理。重病号,由服务人员负责按医嘱按时喂药;对卧床不起的老人,要按时为其洗头、洗脚,定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老人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三)院内有供老人进行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的专用场地,室内活动场地不低于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院内备有必要的体育康复器材;经常组织老人进行有关的功能锻炼,并定期组织老人进行散步、做体操、练气功、打太极拳等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精神慰藉
(一)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让每位能开口说话的老人每天开口说话半小时以上,工作人员定期与老人谈心。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状态。
(二)组织老人收看电视、收听广播,并根据老人爱好,开展下棋、打扑克、建兴趣小组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丰富老人的文化生活。
(三)每年适时组织行动方便的老人外出旅游观光;重大节日举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艺晚会和联欢会。
(四)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大型的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努力营造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和社会情感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值班服务
(一)院内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值班日志,并认真记录;白班与夜班交接要有交接人员签字;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二)院长和值班人员每天查房一次,了解和观察老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值班员和服务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四)服务人员必须做到老人招呼随叫随到,并耐心听取、处理老人提出的要求和问题。严禁打骂老人,凡有打骂现象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辞退。
(五)按时为有病的老人服药,送病号饭;帮助卧床不起的老人翻身,并为其接屎端尿;对突然发病的老人要迅速送医院抢救。
(六)夜间值班要查看房间,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关好门窗。
(七)每晚熄灯前要清点人数,安排老人就寝。
第三十条 安全防护
(一)对老人住房和用具要定期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备有消防设施,并经常向老人进行防火、防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冬季要经常检查炭火,严防火灾和煤气中毒,查房结束后,值班人员要将院民房间炭火安全存放。夏季要常检查用电线路。
(三)剧毒药品、农药等危险物品设专库(柜)存放,并有专人保管和安排使用。
(四)能够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五)发现老人思想波动、情绪反常,须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非正常死亡的出现。
(六)对久病不愈的老人,要耐心开导,精心护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在散步、就餐、上厕所时,要有人搀扶。
(七)建立老人外出制度,原则上老人不得单独外出,必须外出的,须由院方安排专人或其亲属陪同。
五保对象的亲属或其所在村(居)委会需接老人临时出院的,必须与院方签订临时出院协议,接送老人必须由其亲属或村(居)委会安排的专人陪同,在院外期间发生与老人相关的费用,必须事先通知敬老院,经院方同意后统一安排。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亲属或村(居)委会承担。
(九)设置亲友来访登记簿,对老人亲友来访,要热情接待。
(十)老人去世后,院方应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村(居)委会,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非正常死亡老人,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并在事后及时向市民政部门写出书面处理专题报告。老人去世后,要在“入院登记表”内注明死亡时间及原因。
(十一)处理好已故老人遗物,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每月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民政事务所每年要组织一次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做到民主理财,精打细算,勤俭办院。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立、使用正规帐簿、报表和收据,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帐务。
第三十五条  帐目实行独立核算,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帐簿、单据年底加封存档。
第三十六条  购物单据需经采购人员、使用人和院长签字,并由保管人员验收后会计方可给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接收捐助衣物及资金要登记、入帐;院内自产作物,一律过秤、记数、计价、报帐。
第三十八条  建立院内物资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各种物品分类(分库)存放;建立库存物品出入库手续,每半年清点一次库存,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九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自行处理,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八章  院办经济

第四十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院内应具有一定面积的庭院经济用地,发展院办经济;生产经营用地原则上70人以下人均不得少于0.1 亩、70人以上人均不得少于0.05亩耕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养殖用地及发展其他院办经济;每10个院民养一头猪。
第四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四十三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和加工等项目的“以副补院”活动。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收入分配要合理,纯收入总额的25%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建设投资,25%用于改善老人生活,25%作为参加生产活动老人的报酬及院方对老人日常管理考核的奖励,25%用于工作人员的福利及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对敬老院考核评比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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