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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1040
  • 2014-06-1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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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近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通知》要求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结合国务院提出的2020年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通知》要求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一次对《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的全面清理检查,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落实。

  《通知》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分工。要求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相关用地标准、设计规范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确实不具备单宗划宗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相关单位或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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