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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642
  • 2013-12-0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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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险起源于医疗保险,1938年7月制定的以面向农村居民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1959年首次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户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该法于1961年4月开始全面实施,从此日本进入了“全体国民均享有养老金”的时代,日本的国民养老保险具体由多层次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制度
      如前所述,日本的国民养老金建立时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主体,1985年对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将国民养老金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其中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被作为第一号被保险者列入参保人员之列,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及其配偶也被列为第二号、第三号被保险者。基础养老金保险的参保者,按不同参保对象实行分类缴纳保险费,其中第一号被保险者每月定额交纳1.33万日元的保险费,并且规定:凡是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者,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后,可免予缴纳国民养老保险费,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间的养老金只有原来水平的1/3.凡加入期间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养老金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6.7万日元的最高金额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国库负担1/3,其余由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构成。
      二、实行“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日本于1970年制定《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制度是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申请参加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年龄未满60岁,属于国民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不含保费豁免者);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达60天以上。凡个人自愿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年满65岁后,每月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外,还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凡满足投保20年、年农业所得在900万日元以下、1947年1月2日以后出生这3个条件者,还可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凡符合条件缴纳特殊保险费者,其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
      三、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该制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目的是为不满足于第一层次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加入者每月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之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但被豁免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者,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标准金额可自行选择,同时享受税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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