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城市
当前位置:上海>养老资讯>养老院政策>通知>正文

上海养老院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6166
  • 2014-02-13 15:02
  • 评论:0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现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2000)0047]《关于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2000)0047

根据我委沪建建(98)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315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 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

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 ≥40m2

二级: ≥30m2

三级: ≥25m2

注:

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

总平面设计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用房及面积标准

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  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  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5.0.5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m2

 

5.0.5  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

 

7.0

 

6.0

 

5.0

 

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厨房不应小于5m2,卫生间不应小于4m2

5.0.7  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5.0.8  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5.0.8   储藏面积(m2)

 

0.6

 

0.5

 

0.4

 

5.0.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  厨房:50床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0.400.50m2/床计;

2  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m2/床计,乙类按0.600.70m2/床计;

3  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m2

4  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m2,乙类不小于20m2

5  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m2,乙类不小于30m2

5.0.10  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5.0.10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

 

洗脸盆

坐便器

小便斗()

淋浴器

甲 类

≤15

≤18

≤18

≤20

≤12

≤15

 

≤15

乙 类

≤12

≤15

≤15

≤18

≤10

≤12

 

≤15

 

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2,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床。其中康健室(),甲类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

性能标准

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

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使用标准

7.1  主要出入口

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  过厅、走道

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  楼梯、坡道、电梯

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

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

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

7.4  交通标识

7.4.1  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

7.4.2  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

7.4.3  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7.4.4  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

7.4.5  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

7.5  卧室

7.5.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

7.5.2  卧室内的布置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

7.5.3  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2  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3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7.6  卫生间

7.6.1  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6.2  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

7.6.3  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40m宽的坐台。

7.7  阳台、平台

7.7.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7.7.2  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

7.7.3  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

7.7.4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5  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

7.8  门窗

7.8.1  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

7.8.2  卧室木门可配有方便观察的玻璃。

7.8.3  外窗离地高度不应低于1.00m

7.8.4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双层窗不宜设固定窗。

7.9  室内装修

7.9.1  不应用化纤、易碎、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饰材料。

7.9.2  卧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材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温、不结露材料。

7.9.3室内装修除固定家具外,顶棚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设备标准

8.1  给水排水

8.1.1  给排水设备选型和系统的确定,应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

8.1.2  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8.1.2确定:

 

8.1.2  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设施标准

最高日用水量(/日、床)

小时变化系数

1

集中厕所、盥洗

50100

2.52

2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100150

2.52

3

集中浴室、房间设盥洗、厕所

150200

2.52

4

房间内设浴室、盥洗、厕所

200250

2

       

8.1.3  养老设施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体积超过5000m3的养老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当体积小于10000m3时,为10L/s,大于10000m3时为15L/s

8.1.4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养老设施应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8.1.5  老年公寓每套应设水表计量。水表宜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

8.1.6  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

8.1.7  应选用低噪声、节水型的给水配件、水泵及加热设备。

8.1.8  水泵房、加热设备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水泵及加热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

8.1.9  卫生间、公用小厨房的水龙头把手宜采用杠杆式。

8.1.10  给排水的主管不应靠近卧室内墙,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措施。

8.1.11  卫生间设有洗面盆、浴盆和洗衣机时,宜设置两用或多用地漏。

8.1.12  公共卫生间的小便器应采用高位水箱自动冲洗或光电控制自动冲洗。洗面盆宜采用光电控制的自动水龙头或限流自闭式水龙头。

8.1.13  公共卫生间的污、废水管宜放大一档,水平横管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8.1.14  坐便器宜选用节水型旋涡虹吸坐便器。自理能力差、操作困难的老人居住用房的卫生间的坐便器安装温水净身风干式坐便盖。

8.1.15  老年居住用房应设有集中或分散的热水供应系统。

8.1.16  热水水温应符合表8.1.16的规定。

 

8.1.16  热水水温

名 称

水温()

淋浴器

3740

浴盆

40

洗面盆

35

热水炉和水加热器

6065

 

8.1.17  淋浴器、浴盆、洗面盆应设冷热水杠杆式混合龙头。热水龙头宜采用色标,以与冷水龙头区别。

8.1.18  热水管立管顶端应设自动排气阀,以确保管路畅通。

8.1.19  给水管、热水管、污水管、废水管均宜暗敷。

8.2  燃气

8.2.1  燃气使用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

8.2.2  老年公寓每套应设燃气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燃气表应采用不小于4m3/h的表具。燃气管必须明敷。

8.3  暖通

8.3.1  老年居住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医疗用房等应设有采暖及降温措施。一级养老设施宜设集中空调系统。

8.3.2  设有空调降温设备的老年居住建筑,应避免冷风吹向人体。

8.3.3  老年人的居住单元,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5次。

8.3.4  公用浴室内应有供暖保温设施,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

8.4  电气

8.4.1  养老设施的电气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使用的方便,做到安全、可靠。

8.4.2  甲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变配电所,重要负荷应考虑备用电源。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

8.4.3  乙类养老设施、老年公寓宜采用低压供电,电源由城市低压电网直接引入。低压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应采用TT系统。

8.4.4  养老设施应作为一个计量单位进行用电计量,老年公寓每套可设置电表,作为内部计费之用。

8.4.5  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机构的要求,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4.6  除老年公寓外,养老设施每层宜设总配电箱。

8.4.7  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应分开,插座回路的保护开关应有漏电保护功能。

8.4.8  建筑内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铜导线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电话、电视线路宜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

8.4.9  卧室内应设置顶灯、床头灯(或台灯)、床脚灯等照明设备,光源宜采用暖和型。

8.4.10  阳台、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应设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型。

8.4.11  卧室和起居室内应设置不少于两组的安全型二、三电源插座,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组的防溅型三极电源插座,健身活动室应设置不少于三组安全型二、三电源插座。

8.4.12  养老设施应考虑空调设备用电。

8.4.13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应设置电视终端盒。

8.4.14  卧室的床头柜旁、卫生间、公共浴室的更衣室等场所应设置呼叫系统,并将信号直接送到护理室或值班室。

8.4.15  老年公寓每套生活单元应设置一部电话;一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应设置一部电话;二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宜设置一部电话;三级养老设施每一护理单元宜设置一部电话。

8.4.16  养老设施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施标准

9.0.1  养老设施的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宜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老年公寓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9.0.2  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或淋浴器。公用浴室应设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9.0.3  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库房等设施。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排油烟器、灶具、炊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

9.0.4  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

9.0.5  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

9.0.6  活动室应配置彩电、音响、呼叫器、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

9.0.7  值班室应配置传呼监护系统、电话、担架及轮椅等设施。

附录  A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1.0.1  随着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民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的寿命也相应延长。上海现有60岁以上老人235.57万,占全市人口的18%左右,而上海目前各类养老设施仅有426所,总床位数为22700张左右,只占老人总数的0.96%。这数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的水平。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发展,适时编制有关养老设施方面的标准,可以较好地满足老年人对相应设施的需求,适应养老设施社会化和家庭化的趋势,体现社会文明和进步,同时也为养老设施的设计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1.0.2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提供服务资源的各类养老设施,包括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不包括供老年人居住的住宅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本市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而引起建筑需求上的改变,原有不属于养老类的建筑,如幼儿园、小学等,可能会改造为养老设施,这类项目,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要把老年人的需求放在首位,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有老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目标,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1.0.4  收住老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不同,生活自理能力也有全护理()、半护理()和基本自理之分。不同的护理方式,对养老设施的需求也有不同。设计时,应确定该养老设施的定位,分析入住对象的年龄段和生理、心理状况以及需要护理的方式,使设计充分体现以老人为本的原则。

1.0.5  由于年龄的差异,老年人的体能、视力、脚力、听力等功能都明显减弱,动作的准确度降低,以至须借助轮椅等工具,常用的人体尺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如手臂的舒展、脚部的抬高、腰部的弯伸等都与中青年人不尽相同。因此在设计取物最高点和最低点、门窗尺度、阳台踏步尺度、坐便器、浴缸设置尺度以及卫生间等空间尺度时,都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1.0.6  与本标准有关的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照明、燃气设施设备等的设置,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0.1  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的需求,根据养老设施内床位数量、设施条件和综合服务功能,将目前本市养老设施划分为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归属于社区服务项目)

2.0.3~2.0.4  老年护理院与老年公寓因设施内的居住结构和服务项目的侧重范围不同而有区别。老年护理院以收住患病或健康条件较差,需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的老年人为主。老年公寓则收住身体健康条件较好、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

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96)的总则1.0.3对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20000人左右,组团一般为2500人左右。根据《上海市老年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本市老年床位在2010年将发展至40000张以上,达到占老年人口的1.5%1.7%。据统计,目前本市老年人口占全市人口的近18%(17.9%),而且上升趋势很快,预测200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287万。因此,从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角度考虑,按比例计算,居住区应最少配置养老床位100张;居住小区养老床位以50张为宜。

3.0.2~3.0.3  为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方便老年人选择入住大小规模不同、设施设备条件各异的养老设施,将养老设施按拥有的床位数量不同,划分为甲、乙两类。分级是为了便于制订相关标准,根据养老设施为住养人提供居住床位的建筑面积、每床净面积、房型结构、配置使用设备的不同,将标准分为三级。

3.0.4  目前上海市80岁以上的约有25万,这部分老人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多功能照顾。为充分合理地使用资源并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50000人口的居住区内可设置养老床位数较多、服务功能较全的综合性福利院及以收住身体条件较好、经济能力较强为主要对象的老年公寓,或者视情况增设老年护理院、敬老院。20000人口的居住小区可设置养老床位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敬老院、老年护理院。3.0.5  每床建筑面积指除了养老床位在居室内所应有的建筑面积外,尚包含公用建筑面积,例如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等的建筑面积。本条文规定三级设施最低标准每床25m2建筑面积,5m2净面积,主要是考虑了目前全市426家养老设施(截止199910月底)中尚有195家未达到上述的最低标准,占总数的45.7%。因此,该项指标不宜订得过高,以便今后通过改扩建逐步达标。但一级设施的标准又不宜订得过低。上海是国际大都市,应拥有设备较齐全、环境较优美的现代化养老设施,因此,拉大了一、二级之间的面积差距。

老年护理院因入住的老年人大都生活不能自理,因此用房设计及面积分配时应与综合性的福利院、敬老院等设施有所区别,对公用服务用房、健身活动用房等面积分配可适当减少,因此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设施。

总平面设计

4.0.1  老年人由于腿脚不便,健康稳定性较差,身体情况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在选择基地时,应考虑到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的各方面条件,并且要临近城市医疗点,便于就诊。

4.0.2  养老设施基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要避开交通繁忙的城市主干道,以避免因老年人反应迟钝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4.0.3  考虑到老年人发生意外的情况较普通人群更多,且夜晚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主要道路上的夜间照明设施及交通标志都是很重要的和必需的。本条即强调了这一点。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以保证有足够的日照和自然通风。其朝向的要求应不低于一般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的规定,上海地区应保持在南向或南偏东45°~南偏西45°范围内。主要公共活动场所系指公共活动室、休息室、康复室等供老年人日常休息活动的空间。为保证有良好的空气质量,主要建筑应处于其它辅助建筑的上风方向。为便于雨雪天气的行走,分开建造的主要建筑之间宜设联系廊

4.0.5  在总平面设计中应注意到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特别是要避免辅助建筑(如锅炉房、水泵房、洗衣房、厨房等)的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  主要用房是指老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和活动室等空间。冬至日日照满窗有效时间是指上午900~下午3003h是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医院病房、幼托、疗养院等建筑的规定制定的。在旧区建筑密集地区执行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房屋间距是指与南北侧建筑物的距离。考虑到有些养老设施层数较低,故又作了最小间距的限制。

4.0.7  绿地与基地的面积比即是绿化率。绿化率确定的依据是《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2000年城市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绿化率不低于0.3的要求,养老设施在绿地指标上应比居住区有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求新区不应小于45%。考虑到上海城市的用地情况,特别是市中心城旧区改造见缝插针设置的养老设施,中心城旧区仍按不小于30%设计。

4.0.8  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低层独立式住宅或其他低层居住建筑的容积率一般地段在0.40.9之间,考虑到养老设施需要更多的老人活动场地、集中绿地以及房屋间距等,因此规定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用房及面积标准

5.0.1~5.0.2  养老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服务,因此不能仅仅设几个床位,除居住用房外,要考虑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等。条文列举了各类用房应包括的主要空间,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

5.0.4  受民族、文化教育、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影响,老年人具有特定的老年体能心态特征。养老设施中的居室床位数设置,鉴于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环境现状,宜以多样化的形式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全护理老人由于需要特殊照顾,为便于管理和观察,每间床位数放宽到6床。

5.0.5  每床净面积——指以居室内一张养老床位为单位所拥有的空间面积,例如三级养老设施一间20m2面积居室内只能放四张床位,即每床净面积为5m2(居室面积不含附设的独用卫生间面积。)

5.0.6  老年公寓是近年来以居家生活形式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养老设施,其对象以生活能基本自理的老年人为主,除居室外,还应满足老年人自给自足的生活乐趣,提供足够的辅助使用面积,包括厨房、起居室等。

5.0.7  一级养老设施卧室所附卫生间内的卫生洁具,包括坐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冲淋设施。

5.0.8  为老年人配置的储藏面积,包括独立的储藏面积及卧室内壁柜所需面积。

5.0.9  由于老年人生活自理程度的不同,餐厅用房的利用率不一,因此餐厅也可兼作多功能活动用房。

厨房、餐厅的建筑面积指标50床按0.80m2/床计,超过部分,分别以低于此值计算。在具体设计时,为避免甲类的建筑面积反而低于乙类的现象,应注意指标选择的合理性。

5.0.10  因老年人使用卫生设备时间较长,故所指每件设备使用人数包括附有卫生间的卧室内人数。

性能标准

6.0.1  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物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耐火等级高的建筑对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也高。老年人由于步履艰难,有的需要借助他人的照顾和护理才能疏散。由于所需安全疏散时间较长,故要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过低。对耐火等级为二级的设计要求,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

6.0.2  设置楼梯间、前室和乙级防火门,主要是为了控制火灾面积,争取时间,让老年人安全疏散。

6.0.3  老年人行走缓慢,为保证安全,距出入口距离不应过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对医院、疗养院等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为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为20m,本条文对该指标稍加提高。

6.0.4  该条文规定了养老设施中主要生活空间对采光和通风的要求,以确保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有效组织空气的流通。采光的有效面积计算按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有关条文执行。

6.0.5  该条文规定了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与《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8)的要求相当。根据此规定,外墙(尤其是西、北、东向)和屋面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以保证老年人居住的室内热环境质量。

6.0.6  声环境是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在平面布置上应远离噪声源外,还应增强建筑物自身的隔声性能。本条文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的最低值的规定。

6.0.7  采用框架结构和现浇楼板有利于建筑抗震,框架结构还有利于今后改造。

使用标准

7.1  主要出入口

7.1.1  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主要是考虑建筑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以提高养老设施的环境质量。

7.1.2  养老设施的主要出入口,除了应考虑步行者的使用外,主要应考虑到轮椅、手推车等老年人常用辅助工具的通行,因此应明亮、宽敞、留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7.1.3  台阶踏步及坡道是出入口的重要部分,养老设施踏步与坡道的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使用的方便与安全,因此本标准中应给出一个经济合理的数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规定“台阶踏步踏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据市民政局对上海已建养老设施的调研,踏步宽在380400mm,踏步高在100120mm,坡道坡度不大于1/12比较合适。这个范围是在行业标准的规定范围之内,因此本条采用了这个数据。

7.1.4  本条对雨篷的覆盖宽度和挑出长度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雨雪天气接送老人的方便。

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避免因使用造成的缺损或材料加工过于光滑而带来的对安全的影响。

7.2  过厅、走道

7.2.1  本标准中已规定养老设施的主要建筑应有良好的朝向,而室内的公共走道入口又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中间走道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本条规定走道宜以单面走道为主。

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其地面应是无障碍设计,不允许有门坎和台阶。如果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这都是安全保障上不可忽视的细节。

7.2.3  老年人一般行走不稳,步履蹒跚。走道两边如果没有任何扶持之物,在心理上就给老年人带来一定的压力,特别是当走道有一定长度时。因此本条规定了走道的两侧应设扶手,并对扶手的形状和设置高度作了具体规定。

7.2.4  为避免室内外过大的温差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特别是考虑到恶劣气候条件下应注意使用安全的保障,室外的连通过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也就是设封闭式的室外通道。

7.3  楼梯、坡道、电梯

7.3.1  老年人的身体抵抗力较差,视力欠佳,楼梯的设置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以避免发生意外。

7.3.2  楼梯是养老设施的主要垂直交通设施,适度的几何尺寸能保证使用的安全合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规定:“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结合本市已建设施取得的经验,本标准规定了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5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

为保证安全,本条文强调了“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时还强调了“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这是一个在设计中容易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各层的层高不一致或每层有两个以上梯段时。而不同的踏步高度最容易引起错觉,造成摔跤跌倒。

“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是为了使设计者注意到养老设施的垂直交通设施应比一般居住建筑更加重视在特殊情况下的通行能力。

7.3.3  三层以下的建筑,其垂直交通除楼梯外,宜兼设坡道,以方便轮椅等推行。其室外坡道的长度及坡度系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室内坡道的长度及坡度系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导则》制定。有关坡道的其他详细设计数据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

7.3.4~7.3.5  该两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使用的安全性。

7.3.6  电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老年人行动不便,登高能力有很大减退,故要求二层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老年人一般都需要安静,对噪声会感到烦躁不安,故平面设计时应考虑电梯设置的位置。

7.3.7  医用电梯速度较慢,运行平稳,有足够的空间能供担架或轮椅周转,适于老年人使用。

7.4  交通标识

7.4.1~7.4.5  设置本条的目的,除了方便老年人和访客的寻找使用外,主要有利于消防的救助和疏散。由此强调了交通标识的重要性,可有效提高紧急情况下自救、他救及迅速疏散的能力。条目的内容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导则》制定。

7.5  卧室

7.5.1  卧室、起居室和活动室是老年人的主要生活空间,层高过低易产生压抑感,不符合卫生要求,过高对建筑节能不利。此标准与《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相一致。

7.5.2  卧室是老年人长居的场所,因此生活空间不宜太小。提出净宽不宜小于3.30m,是考虑床端应具备通过轮椅并能回旋的条件。

7.5.3  卧室的床位布置尺度考虑了护理及老人上下床并坐轮椅的需要,床位一般也不宜靠墙布置,以便于从两个方向进行护理。

7.6  卫生间

7.6.1  地面出现高差,最易导致视力不佳、行动不稳、反应迟缓的老年人摔跤,因此高差问题是老年人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在比较潮湿易滑的地面,如卫生间等,更应注意。为此,本条单独作为一项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7.6.2卫生间是老年人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在洗浴、便溺的时候都要注意安全防护,其设施必须从方便、坚固等方面加以周到细致的考虑。本条目及附图均按照老年人建筑设

规范(JGJ122-99)的要求予以规定或编绘。

7.6.3  卫生间内使用的器具应比常用器具高度稍低,以减小老年人的动作幅度,增加使用安全。

7.7  阳台、平台

7.7.1  阳台是居室内的老年人进行户外活动最直接、最方便的地方,保证其足够的宽度,可便于轮椅等使用,也适合做一些简单的健身活动。阳台因防止雨水倒灌进居室而设置的内外高差,应做成缓坡。

7.7.2  为减少老年人易产生的恐高心理,增加安全感,阳台栏杆高度应比一般使用的稍高,并注意方便坐姿老人的观望。

7.7.3  顶部阳台的雨篷不宜小于阳台净深,以减少雨雪气候的影响。

7.7.4  屋顶平台或花园,比阳台离地高度更高,可供老年人活动的范围更大,因此适当提高女儿墙护栏高度,更有利于安全。

7.7.5  考虑到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健康的老年人通常自己清洗一些小件衣物的实际情况,阳台或平台应设晒衣架

7.8  门窗

7.8.1  本条文中的外门及卧室、走道、卫生间等门的净宽均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基础上适当放大。这是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对历年已建成的养老设施的调查研究得出的数据制定的,以保障轮椅或担架能方便通畅地进出,避免紧急情况下的堵塞。

7.8.2  为便于工作人员随时了解老年人生活起居情况,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及时发现并组织抢救,卧室木门可配有方便观察的玻璃。

7.8.3  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对身体平衡的控制也越来越差,外窗离地高度控制在1.00m以上,既保障了安全,也从心理上增加了安全感。卧室或起居室外设有阳台的落地门窗可不受此限制。

7.8.4  老年人的视力减退,对光线的敏感度降低,有色玻璃或反光玻璃容易造成老年人的视觉的误差,甚至给视力带来影响。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些玻璃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是不利的,因此本条提倡采用无色透明玻璃。固定窗扇易使视力不佳的老年人造成错觉发生事故,设置双层窗扇的更易造成事故。同时,固定的双层窗扇容易结露,不易清洗,亦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

7.9  室内装修

7.9.1  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室内环境,防止有害物体的污染、侵袭,即使是在普通住宅内也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因素,这在养老设施的室内装修中越发显得重要。本条明确规定了不应采用的装修材料的范围。

7.9.2  供老年人使用行走的地面,除应考虑防滑、耐磨、保温、不结露以外,还要求在万一发生摔跤时,能尽量起到防撞缓冲的保护作用,特别是在老年人日常生活起居使用最多的卧室,应提倡采用硬质木材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等。

设备标准

8.1  给水排水

8.1.1  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步入老年后体能、心态都会逐步改变,如视力衰退、步履蹒跚、动作迟缓等等。因此要求给水排水设计,无论是设备选型还是给排水系统的确定均应符合老年人生活和心理特点,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

8.1.2  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表8.1.2的确定,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和对本市、区、社等几个福利院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后作出的。

8.1.3  考虑到老年人反应迟钝、行走不便等特征,应以防为主,故室内消防给水标准参照《病房楼建筑消防给水标准》提高一档设防。

8.1.5  参照《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8)7.0.9条制定。

8.1.6~8.1.8  老年人一般睡眠不深,微小的响声都会影响睡眠质量,为了防止噪声对老年人的干扰,保障老年人的休息和健康,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并宜选用低噪声的给水配件,对产生噪声的水泵、加热设备均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措施。

8.1.9  因老年人握力差,厨房、卫生间的水龙头把手宜采用杠杆式。

8.1.10  微小的响声会影响老年人的睡眠,有碍老年人的健康。故给排水主立管不应靠近卧室内墙,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措施。

8.1.11  老年人握力差,动作又迟缓,易掉东西,采用两用地漏或多用地漏,便于清理垃圾,防止管道阻塞。

8.1.12  鉴于老年人体质弱、生理机能差、握力差、易感染疾病等因素,公共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高位水箱自动冲洗或光电控制自动冲洗。洗面盆宜采用光电控制自动水龙头或限流自闭式水龙头。同时也节约了用水。

8.1.13  由于老年人自理能力差,易将用的东西掉进污、废水管内,造成管道阻塞,因此宜将污、废水管放大一档,且要满足自净流速要求,否则比不放大管径的水流情况还要差。

8.1.14  采用节水型旋涡虹吸坐便器,可节约用水,二可减小噪声,夜间使用坐便器不会影响其他老年人睡眠。对自理能力差、操作困难的老人,宜采用既卫生又方便的温水净身风干式坐便盖。

8.1.15  老年人自理能力差,设有集中或分散的热水供应系统,可方便老人使用。

8.1.16  热水水温表8.1.16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和老年人适宜使用水温不大于40℃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8.1.17  热水龙头宜采用色标,以与冷水龙头区别开来,这是为了避免误操作和烫伤事故。

8.1.18  热水管中产生的气体通过热水管顶端自动排气阀排除,以确保管路畅通和正常供水。

8.1.19  给水管、热水管、污水管、废水管之所以均宜暗敷,一是便于工作人员的清洁工作,二是使老人感到生活在一个明快、整洁、舒适的环境里,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8.2  燃气

8.2.1  老年人应变能力差,发生异常时,不能敏捷地采取措施,而燃气泄漏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燃气使用部位应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以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8.2.2  参照《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8)7.0.12条的规定,独居套间应设燃气表计量,燃气表不应小于4m3/h。燃气管道明敷是为了安全。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燃气表宜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

8.3  暖通

8.3.1  老年人血脉不活,体质差,如不供暖,冬天室内温差波动大,易引起感冒,夏天不降温易中暑。

8.3.2  老年人体质弱,冷风直接吹向人体,会使关节疼痛,受凉感冒。

8.3.3  老年人一般生理机能较差,患心血管疾病者较多,需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因此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5次。

8.3.4  公共浴室应注意通风和换气次数,防止窒息事故的发生。

8.4  电气

8.4.2  甲类养老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在2500平方米以上,医疗设备较多,用电量较大,低压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设置变配电所。为满足医疗设备和消防设备的供电可靠性,应考虑备用电源。

8.4.3  乙类养老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下,低压供电一般能满足要求,电源可由城市低压电网直接引入。

8.4.6  为了控制的方便和提高供电的可靠性,除老年公寓外,其他养老设施每层应设总配电箱。

8.4.12  养老设施若不设中央空调系统,应在卧室、起居室、健身活动室、医疗用房等场所设置空调器电源插座。

设施标准

9.0.1  根据以人为本、方便老人的原则,应改善老年人在养老设施中的寄养生活条件。因此要求在养老人员的居室中,除应配置基本的必需生活用具外,尚应根据养老设施的等级增添配置的物品,尽可能地提供具有家庭氛围的生活环境。老年公寓由于是独居套式结构,因此要求配置适合家庭生活的必需物品。

9.0.2  指在一级养老设施中附属于老人居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标准。

9.0.3  为了方便老人加工、热煮自带的方便食品,故在每幢养老居室建筑中设置公用小厨房。公用小厨房的清洁卫生以及炊具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由养老设施中指定的工作人员管理。

9.0.4  养老设施中洗衣房内的设备种类与数量,应根据养老床位规模而适当配置。

9.0.5  应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为居住老人提供必备的卫生保健和康复服务。对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上海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与标准,配置医疗器械和工作用具。对未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而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设施,主要依靠社区卫生资源,提供上门服务。

9.0.6  养老设施中的活动室,是为入住养老人员提供文化娱乐的场所,因此要配置必需的设备。其设备可根据活动室面积大小配置。

9.0.7  值班室指在老人居住建筑内的工作值班室(含护理工作室),应配置老人居室内、生活区域中发出的呼叫信号装置,以便于工作人员随时尽快发现并处理突发事件。据此,应备有帮助老人移动的运载工具,如轮椅、担架或手推车等。

0 顶一下

文章评论(0条)

如果您要进行评论信息,请先 登录 或者 快速注册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  2013-2014  老码头养老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8020978号  
  • 友情链接
  • 城市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