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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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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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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8-1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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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持有农村户口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
第三条 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力争应保尽保。
(五)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亳政〔2008〕32号)和《关于2009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1号)文件执行,2009年年人均现金供养标准不得低于1350元,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补助,市财政按年人均50元标准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2010年现金供养标准达到1500元以上。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本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各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力争应保尽保。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自然减员的要及时核销,省财政对各地的补助基数不予削减。审核下来及自然减员经费用于补充新增的五保对象或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标准,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要列入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力争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要健全、规范;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现金一卡制发放。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五保户本人,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拨至农村敬老院帐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工作力量,落实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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