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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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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7-3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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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麦位于波罗的海和北海之间,全国面积为4.3万平方公里,共设立14个行政区、2个特区和279个市县。全国人口539万人,其中老年人口约80万人,占总人口的15.6%。面对人口老龄化,丹麦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养老惠老措施。

1、以养老金制度为核心构筑养老保障体系

   丹麦的养老金保障体系在欧盟中排名第一。作为丹麦福利政策的核心,丹麦的养老金制度包括政府养老金制度、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制度和综合养老金制度三类。政府养老金制属于国家性质,包括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单身老人特殊追加津贴以及其他情况下申请的个人补贴等;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制度属于集体性质,是由劳资双方每月按时交纳的一种基金,其比例是雇主交纳三分之二,雇员交纳三分之一;第三类为综合养老金制度,包括私人养老基金、养老保险等。丹麦政府养老金制度规定,年满67岁的丹麦公民均可享受国家提供的政府公立养老金安度晚年,单身老人每人每年领取105396丹麦克朗,其中基本养老52524丹麦克朗,附加养老金52875丹麦克朗;婚配、同居老人每人每年领取77196丹麦克朗,其中基本养老金52524丹麦克朗,附加养老金24672丹麦克朗。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制度和综合养老金制度,通过劳工市场附加养老金、特别养老金储蓄、预储养老金受益者的劳工市场附加养老金、劳工市场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储蓄等一系列计划来实现。丹麦的养老金制度,保障了丹麦老年人优裕的晚年生活,也是整个社会对生活充满乐观的心态。丹麦人近年来在幸福指数排行榜中一直名列世界第一,无不与其老有所养、没有后顾之忧有很大关系。

2、以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

        丹麦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891年,经过一百多年的运行,已日臻完善。目前丹麦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和自愿两大类。法定养老保险包括国家养老保险、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别养老保险。国家养老保险的标准由国家确定,并由国家财政支出。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标准由具体行业的劳资双方商定,由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负责管理。丹麦所有的每周工作9个小时以上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都参加养老保险方案,每周工作37个小时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每月的交费标准是74.55克朗。自愿养老保险包括集体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购买人的个人行为。丹麦政府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待遇确定与缴费确定、强制、半强制与自愿保险、公共管理与私营管理、税收与缴费等多种养老保险方式并存的形式,有效地平衡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养老保险责任。这种基金积累的养老保险方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来自于正工作着的一代人的缴税,维护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大大缓解了人口老龄化对现收现付制度的冲击。同时,通过减少工作一代的福利而增加退休一代的福利,有效地实现社会福利在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合理。

3、以老年住房政策保障老年人良好的生活条件

   在丹麦,我们参观了一些养老院和不少老年住房。丹麦的养老院也大都是绿草茵茵、绿树成荫的别墅,宁静而安逸。丹麦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很低,国家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倾向于让他们居住在独立的公寓中。上世纪80年代初,丹麦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福利的基本政策包括居住连续性、自行决定、充分发挥自立能力三个方面,即"老年福利三原则。"1987年,丹麦政府通过了《老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住房法案》,严格规定老年人住房要具备卧室、客厅、厨房和厕所,不得建成办公用房。每套单元房一般在60平方米以上,室内设计将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在厨房和厕所安装了扶手,还要在卧室安装急救门铃,有24小时紧急通讯联络装置,以便老人在生病或跌伤时,能够一呼即应。为避免使老人感到孤独,老年住宅采用了"抛弃孤独感"的设计,每一套公寓都是独立的,设有起居室、书房和卧室,并有公共洗衣室、游泳池、健身房等,为老年人交流、锻炼和派遣孤独提供良好的条件。丹麦地方政府负责管理老年人的特别住宅,包括养护所、庇护住宅、公寓式共同住宅。住在庇护住宅的老人在政治上享有公民权力,有权要求布置自己的房间和保护个人隐私,并可以自己决定想要的服务,工作人员只负责治疗、护理和管理。

4、以社区服务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存质量

   丹麦的社区养老服务堪称发达国家的典范。丹麦的社区政府被称为"全能政府",担负着养老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责任。为了确保老年关怀政策的落实,丹麦采取多种措施,全方位地保障老年人的生存质量。一是建立了24小时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制度。各社区没有专门服务机构,建立家庭呼叫系统,由社区雇佣的护土和家庭服务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服务,只要打一个电话,家政服务人员就会马上赶到老人家中,实行全方位的服务。二是配合各专业治疗师对老年病人进行功能训练、康复护理和功能评价。通过康复训练与评估,将老人语言认知、心理状况、床上运动、室内移动、吞咽动作、排泄入浴、轮椅使用、视觉适应等方面的情况反馈给治疗师,以便及时调整治疗与训练方案,使老年患者得到最大限度的功能恢复。三是在各养老院、老人中心和日间照顾中心建立专供老人就餐的食堂,为老人提供食品专送服务。这种被称为"车轮上的食堂",不仅为老人准备了热菜、热饭和半成品食物等,还可根据老人要求代为购买副食品。四是为保障老年人的精神健康,社区政府还大力开展包括戏剧、音乐、文学、绘画等老年人喜爱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五是广泛营造的惠老氛围。老人日常使用的轮椅、拐杖、浴凳等可以免费租用,老人吃早茶、洗澡、乘公交车均实行半价,免费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电影等。社区全方位的服务,大大提高了老年人的生存质量,使他们得以无忧无虑地度过自己的晚年。

丹麦养老社会保障的问题和改革措施

   丹麦养老社会保障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高税收和高再分配效应等制度特征,体现了社会平等的核心价值理念,对于稳定丹麦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丹麦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养老社会保障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是经济发展滞后于养老社会保障的需求。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石油危机而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丹麦经济陷入困境。为了保障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继续实施,丹麦不得不继续提高福利水平,致使社会保障支出使政府赤字持续增加。经济增长缓慢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快速增长,致使养老社会保障费用难以为继。

    二是高税收、高福利的经济政策面临挑战。丹麦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是靠征收高额累进税来支撑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9.6%,居世界第二。由于社会保障政策给予无业者和失业者的社会保险同在职人员的收入相差无几,造成了一批寄生于国家高福利制度的"食利者"阶层,截断了劳动与收益之间的联系,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劳动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支出过快增长,已使政府财政负担日益沉重,难以承受。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工作的人越来越少,领取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对养老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面对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日益显露出的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丹麦加大了养老社会保障的改革力度。

1、改革养老管理方式,让地方政府成为养老社会保障的主体

   为了减轻中央政府养老社会保障支付的负担,丹麦采取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的措施。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养老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标准、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方面的任务,大多数职责都下放给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地方政府有权力进行具体的福利立法,并担负实施社会政策的任务。这样,既调动了地方养老的积极性,也有效减轻了中央政府养老社会保障的负担。

2、改革养老金制度,减少政府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

    丹麦减少政府养老社会保障压力的一个重要策略,是融合多支柱养老模式。建立强制职业养老金制度,养老金从完全由国家提供向部分由私人自付转变,强制性地让职工和雇主参加私人养老基金,要求年龄在16~66岁之间、一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的雇员都必须参加,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缴费金额按照工时计算,让过去基于自愿原则由雇主提供的养老金成为第二支柱。为了改变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丹麦还对养老金结构进行了调整,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不断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

3、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抑制养老保险支出的过快增长

    丹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几乎完全由政府税收资助的高标准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转变由政府独家推动的单轨二层次运行的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向由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推动的双轨四层次保险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转变后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保障和收入维持两大部分构成,并分别由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推动,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政府从长期以来统包养老保险面临收支困难的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使政府今后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职责严格地限于基本保障领域,老年人收入水平的维持不再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个人未来的命运将更多地与其现在和过去的工作表现及贡献大小联系起来。这种改革增强了个人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减轻了国家养老保险负担。

4、改革就业政策,减少政府社会福利支出比重

    为了应对高税收、高福利的经济政策面临挑战,丹麦在1997年劳动力市场改革法案中,将"灵活化"与权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即接受政府给予的工作,便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不接受工作否则失去任何津贴。改革法案将失业的最大权利减少到7年,规定头4年有权利与义务,后3年则是永久的"灵活化"。1997年颁发的社会救助法案进一步规定,没有工作就无权接受公共津贴,而只能接受地方政府的安排。丹麦政府还将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将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年龄从60岁提高至63岁。同时,从1998年开始,丹麦政府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提高人们就业的积极性。通过各项改革措施,基本上控制住了公共开支不断增长的势头,从1995年到2003年,丹麦的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百分比从32 .2%降到了31 .1%,失业率也从7 .0%降到了5. 5%,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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